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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教学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日期:2017年05月27日 09:37:00       作者:

根据学校对教职工的工作职责要求,为强化我校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约谈对象。教学工作责任约谈属于诫勉谈话,其对象是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的学校教职工,其目的是通过诫勉谈话,核查问题、剖析原因,并责令整改。

第二条 约谈情形。教职工出现下列教学工作问题情形之一,应启动教学工作责任约谈:

1.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存在问题,被学生投诉,由教学督导核实,经多次批评教育未见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2.教师不遵守课程教学规范,经多次批评教育未见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3.教师一年内发生二次(含)以上二级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

4.管理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导致教学保障出现严重问题,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5.其它不遵守教学规范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约谈责任人

1.如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对责任教师进行约谈;

2.如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由教务处处长对责任教师进行约谈;

3.如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或联系学院(部)的校领导对责任教师进行约谈;

4.如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4或第5款所规定的情形,由校长对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第四条 约谈程序

教学工作责任约谈具体事务由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所有约谈工作的启动、安排和记录均由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管办”)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1.质管办根据质量信息反馈,认定教学工作责任问题情形;

2.质管办将认定的教学工作责任问题情形报告分管教学副校长,建议启动教学工作责任约谈;

3.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质管办递交的约谈建议报告,确定谈话对象与执行约谈的责任人;

4.质管办通知谈话对象和执行约谈的责任人约谈的时间与地点;

5.质管办向执行约谈的责任人递交有关约谈对象教学工作责任问题的相关材料,执行约谈的责任人应及时熟悉有关材料。

第五条 约谈参加人员

1.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执行的约谈,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参与;

2.由教务处处长执行的约谈,学院(部)相关负责人参与;

3.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或联系学院(部)的校领导执行的约谈,教务处、学院(部)相关负责人参与;

4.由校长执行的约谈,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参与。

第六条 问题整改

1.约谈结束后,质管办根据约谈记录,提出质量整改任务书,经执行约谈的责任人审定后,发送至约谈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学院(部),责令限期整改,并保持后续跟踪;

2.约谈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学院(部)负有督促整改之责,并根据质管办要求报告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

3.约谈对象经教务处处长、学院(部)负责人约谈后仍不整改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经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约谈后仍不整改者,视不同情形分别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且绩效工资职级(职务、职称)降低一级。

4.部门(单位)或学院(部)一年内被约谈3人次及以上者,校长将对约谈对象所在相关部门(单位)和学院(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比例核减该部门(单位)或学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3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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